关于征求《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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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滁州市统计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箱反馈市统计局。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720日。

    联系人:徐杰,电话:3820069 电子邮箱:tjjbgs99@163.com

    《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起草情况的说明.docx


                                                                 滁州市统计局

                                                                2022年6月17日


    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进一步推动依法治统,严格落实基层统计工作责任规范基层统计行为,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明确基层统计职责任务

    (一)县级人民政府职责任务。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

    2.配齐配强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优化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充实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和统计执法力量。支持调查队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障条件。规范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调配。督促各类园区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专职首席统计员,园区统计任务不得由负责经济发展的部门承担。

    3.鼓励引进统计中介机构,通过政府购买统计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充实基层统计力量。

    4.各县区要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基层统计人员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在职务、职级晋升和职称评聘上向基层统计人员倾斜。

    5.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二)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任务。

    1.建立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政令和统计调查制度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2.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监督乡镇(街道)履行统计工作职责,领导乡镇(街道)统计业务。对新入库企业(项目)开展四个一辅导服务;对影响力大或代表性强的重点企业、新纳入一套表企业和准规模企业开展统计服务千企行动。

    3.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政令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加强县级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符合报考条件的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充实县级统计执法队伍,提高县级执法能力,县级统计机构配备具有执法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常态化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及“双随机”抽查,。

    (三)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统计机构(岗位)职责任务。

    1.建立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与统计人员增减联动机制。基本单位在500家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500家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人。进一步完善村(居、社区)统计网络,统计人员力量与统计调查任务相匹配,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2.建立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调整报备机制,分管负责人调整要向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备。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调进调出要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首席统计员必须为在编在岗的专职统计员,聘期不满2年原则上不得调整,村(居)委会和“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岗位变动应事先征求乡镇(街道)意见,要按照“先进后出”原则,原统计人员必须在接任者完成岗位培训、业务交接后方可离岗。

    3.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严格落实源头统计数据审核责任。

    4.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单位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或电子统计台账。

    (四)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1.建立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配合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

    2.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共享,对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监测和预警。

    3.负责对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健全数据采集、审核、查询、汇总、上报和资料管理等各项统计管理制度。

    4.依法依规申报、组织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按规定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五)统计调查单位职责任务。

    1.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和承担统计工作部门,并将统计负责人名单报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2.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数据报送前加强前置审核,数据报送时加强现场审核,杜绝频繁随意修改,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

    3.按照统计法和相关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

    4.配合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健全基层统计工作机制

    (一)统计制度规范化

    1.各级统计机构(岗位)要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报送、统计资料管理、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统计业务岗位责任、统计工作保密、统计人员考核、统计法治宣传等制度。

    2.各级统计机构要指导监督园区统计机构(岗位)、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3.统计调查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统计报表报送、统计资料管理、统计工作交接等制度。

    (二)数据查询规范化

    1.各级统计机构要通过数据异常波动、相关指标匹配度等关联分析,开展大数据比对。

    2.各级统计机构对报送数据进行逐级审核验收,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执法检查,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三)统计流程规范化

    1.规范企业(项目)入退库管理。县级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范围内,定期摸排预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立准入库企业(项目)名单,按月推送同级统计机构。县级统计机构要利用部门共享信息、公共网络平台信息和大数据等可用信息,核查拟入库企业(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信息的准确性。纳统单位发生注销、吊销、长期停歇业、上年经营规模未达规模标准等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交拟退库单位名单。统计机构对拟退库单位逐级审核后,退出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

    2.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监控主体责任,指导统计调查单位及调查对象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及时解答统计调查单位和调查对象的问题和咨询。

    3.规范统计数据公布。县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数据公布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数据,规范公布内容,做好数据解读,拓宽公布渠道,加强舆情监测。

    (四)统计监督规范化

    1.严格落实源头统计数据审核责任。县级统计机构要担负起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责任,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及时接收统计调查单位和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对数据完整性、逻辑性等进行审核,对数据质量的真实性负责。

    2.科学评估数据质量。制定数据评估办法,通过统计数据之间的连续性、匹配性、协调性等关联分析,评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

    3.加强监督检查。健全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开展专业核查、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和重点督察,常态化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现县(区)统计执法检查全覆盖。

    (五)统计服务规范化

    1.县级统计机构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准入库企业(项目)的靠前服务,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依法统计义务宣传,组织统计业务培训,达到标准的及时组织辅导入库。

    2.县级统计机构要落实新入库企业(项目)“四个一”辅导服务机制,发放统计服务包,提高服务质效,保障企业依法依规填报统计报表。

    3.县、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岗位)要指导统计基础薄弱企业(项目)整理原始记录,规范数据支撑资料,指导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

    4.县级统计机构要强化监测分析的专业性、有效性、预警性,开展月度、季度、年度等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真实全面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监测评价政策措施落实效果,对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及时预警,为决策提供参考。

    三、提升基层统计保障能力

    (一)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1.统筹推进县级统计信息化建设,将统计信息化项目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2.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数据安全。

    3.应用推广新媒体网络平台,线上线下多形式开展基层统计业务培训。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1.建立县级政府统计机构与同级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拓宽数据收集渠道,推进统计信息共享工作。

    2.建立以经济、人口和农业普查资料、部门行政记录和各项统计调查资料为基础的跨部门的统计调查对象资料库。

    3.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地理信息资料和大数据技术对经济社会开展多角度、多维度统计监测。

    (三)拓展统计智能化应用

    1.探索利用智能系统采集统计数据,实现有条件的调查单位运用ERP系统自动生成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四上”企业应为建立电子统计台账提供必要条件,在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积极推进本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立。

    2.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以及运用大数据信息对重点企业统计数据进行智能监测。

    、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县人民政府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谋划部署统计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作为统计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各县(市、区)要切实关心、支持统计工作,县市区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统计工作、组织专题学习统计业务或法律法规等 2 次以上,主要负责同志要对统计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实际困难

    (二)提升业务能力

    1.县、乡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四上企业统计工作的培训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统计工作相关问题,提高企业统计资料管理水平,提升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2.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统计工作,提高统筹经济工作和统计工作的能力,善于运用统计数据发现问题、指导工作。

    (三)提高保障水平

    1.根据《安徽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规定,各县(市、区)要对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员、辅助调查员和记账户等人员给予统计工作项目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承担。

    2.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规范企业统计台账,各县(市、区)要设立企业统计人员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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